[size=font-size: 10.5pt,10.5pt] 吳某與陳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結識,陳某在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推銷員一職。2023年5月,陳某為完成公司考核,找到吳某請求幫忙完成一下業(yè)績,一年后可以退保并保證不讓吳某虧。礙于朋友關系,吳某答應了陳某的請求,隨即花12萬元購買了一份。一年后,吳某退保,經(jīng)結算,吳某僅收回111929.78元,尚有8070.22元損失未填平。遂通過找到保險員朋友要求補償損失,兩人協(xié)商未果,吳某訴至法院。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size=font-size: 10.5pt,10.5pt]保險代理人、保險經(jīng)紀人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size=font-size: 10.5pt,10.5pt],,[size=font-size: 10.5pt,10.5pt]法院認定該行為違反國家效力型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又根據(jù)民法典第157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損失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本案中,雙方均存在過錯,陳某作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過錯較大。最終法院判決陳某賠償吳某8070.22元,對于陳某的利息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