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離婚案件中,主張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除了要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并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外、還有責任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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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yM-3nwk %V3xO% 8.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時,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于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xiàn)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評估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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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r 9.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持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欠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宜直接將該法律文書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加強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其應當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合意。
&H<n76G T)"LuC#C mbh;oX+ 10.協(xié)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在雙方當事人已經協(xié)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反悔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o$,Dh?l <fm0B3i? I3$/# 11.當事人以重婚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有效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或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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