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采用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第一款前四項明確列舉規(guī)定,第五項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規(guī)定。
a!n |/9
6 ^U[c:Rz 一、如何理解“勞務報酬”,F(xiàn)實生活中,除了工資、獎金之外,還有很多人通過非固定工作獲得報酬,如咨詢費、講課費、稿費等,此類財產屬勞務報酬范圍,不能被工資、獎金所涵蓋,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 uKWvp0\ o;d>< 二、如何理解“投資收益”。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家庭財產投資形式日趨多元化,股票、證券、期貨等投資產生的收益不能完全囊括在“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范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增加規(guī)定“投資收益”,能夠更有針對性地回應現(xiàn)實社會生活。
2aROY2 4T]n64Yid 三、如何理解“知識產權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等。
VeLuL:4I 6jdNQC$#B 四、如何理解“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有關規(guī)定,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基于遺囑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只有在遺囑或遺贈中未明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Z
g%& J ?8{x/y: 五、如何理解“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夫妻財產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得財產無法窮盡,故第5項采用兜底條款,以最大限度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發(fā)展。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軍人復員費和自主擇業(yè)費等。
: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