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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0-03-13 16:06
, 來自:江蘇省 聯(lián)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quán)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其超越權(quán)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Z%\9y]zs 法院案例 ]^Z7w`=%5 案例來源:(2019)粵01民終23891號 ~j" aJ / L;I.6<K.
案情簡介:2018年3月28日,被告胡某某從原告萬某某處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在借條中寫明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廣州某某電聲器材有限公司在擔保單位處蓋章,未約定擔保方式,胡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萬某某依約將款項轉(zhuǎn)帳至被告胡某某的指定賬戶。后萬某某多次向胡某某主張償還欠款,但其只在2018年9月3日還款50萬元,剩余借款未償還。原告萬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胡某某、張某某(系胡某某妻子)償還原告欠款656000元及利息,同時請求被告廣州某某電聲器材有限公司對胡某某、張某某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JDO d} 判決結(jié)果: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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